2006年7月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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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扣款拒不协助执行被罚14万元
区鸿雁 石佳忱

  接到人民法院的扣款通知和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进行协助,贵州一企业日前被法院决定罚款2.5万元并买单案款11.8万余元。
  原告秦某与被告何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得知何某在贵州省某工程总公司昭待高速公路第六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二工区(以下称桥梁公司二工区)有工程款未领取且何某音信全无的消息,遂向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006年1月13日,会泽法院经认真审查,依法裁定对何某在桥梁公司二工区的工程款12万元予以扣押,并于次日送达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执行。事后,因查找不到何某,法院在报纸上向何某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的同时,于3月10日委托贵州省云岩区法院向何某送达裁定。
  3月27日,当立案法官到桥梁公司二工区了解情况时,其办公室主任韦某声称何某已无款项在该单位且何还应退回多领走的工程款2万余元。
  经法院调查:接扣押工程款及协助执行通知后,桥梁公司二工区却对此置若罔闻,分别于1月23日、24日两次将所扣押的工程款分别给付刘某和朱某。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基于桥梁公司二工区的严重违法行为,决定该单位在未能追回的执行款范围内向申请人秦某承担责任,并依法决定对其罚款2.5万元。